近年来,【编者按】财政部相继修订并发布了收入、金融工具和租赁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为了做好新准则的实施工作,我们收集整理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问题解答,形成了一系列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和宽大会计人员的问答。
问:凭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号)对于因刊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其会计处置惩罚是否一定与税收处置惩罚一致?
根据《答:,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7条,发行永久债券的企业应根据永久债券条约的条款和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在初始确认时将永久债券归类为金融债务或权益工具支付的利息,而不是仅以执法形式将金融债务和权益工具合并的定义。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七)被投资企业计入债务投资;
(四)投资者不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
(九)投资的清算顺序在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股份之前。
(八)投资不承担与被投资企业股东相同的规划风险;
(五)投资者不参加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计划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赎回或赎回;
(一)被投资企业有偿还投资本金的义务。
袁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应用指南2019》,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所以在会计上,将永续债券作为金融债务或权益工具处理,处罚是不同的,对应的是适用的税收利息或股利政策,反之亦然。当企业接受的税务处理处罚措施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时,在进行税务处理处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会 [2018] 35号)何时实施?
在答: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和境外上市且财务报表按《国际财政陈诉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企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境外财务报表以《国际财政陈诉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的企业可提前执行。
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在《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告》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4号通知)的基础上,适用于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符合界定条件的,也可按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符合勘界条件是指符合下列五个以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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